明永历十五年(清顺治十八年,一六六一年)五月十八日
十八日本藩令谕云:
东都明京,开国立家,可为万世不拔基业。本藩以手辟草眛,与尔文武各官及各镇大小将领、官兵家眷来胥宇,总必创建田宅等项,以遗子孙计。但一劳永逸,当以己力经营,不准混侵土民及百姓现耕物业。兹将条款开列于后,咸使遵依。如有违越,法在必究。着户官刻板颁行。特谕:
一、承天府安平镇,本藩暂建都于此。文武各官及总镇大小将领家眷,暂住于此。随人多少圈地,永为世业,以佃以渔及经商取一时之利。但不许混圈土民及百姓现耕田地。
二、各处地方,或田或地,文武各官,随意选择,创置庄屋,尽其力量,永为世业;但不许纷争及混圈土民或百姓现耕田地。
三、本藩阅览形胜建都之处,文武各官及总镇大小将领,设立衙门,亦准圈地创置庄屋,永为世业。但不许混圈土民及百姓现耕田地。
四、文武各官圈地之处,所有山林陂地,具图来献,本藩薄定赋税,便属其人掌管;须自照管爱惜,不可斧斤不时,竭泽而渔,庶后来永享无疆之利。
五、各镇及大小将领官兵,派拨汛地,准就彼处择地起盖房屋,开辟田地,尽其力量,永为世业,以佃以渔及经商。但不许混圈土民及百姓现耕地。 六、各镇及大小将领,派拨汛地,其处有山林陂地,具启报闻,本藩即行给赏,须自照管爱惜,不可斧斤不时,竭泽而渔,庶后来永享无疆之利。
七、沿海各澳,除现在有网位罟位,本藩委官征税外,其余分与文武各官即总镇大小将领,前去照管,不许混取,候定赋税。
八、各官开垦田地,必先赴本藩报明数,而后开垦。至于百姓,必开垦数报明承天府,方准开垦。如有先垦而后报,及报少而垦多者,察出定将田地没官,仍行从重究处。
(来源:曹永和著《早期历史研究》)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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