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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在大陆就业台胞享有同等住房公积金待遇

来源:中国台湾网

2017年12月18日 14:56:00A

  中国台湾网12月18日讯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推动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为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就业、生活提供便利,促进港澳台同胞更好地融入内地(大陆)的经济社会发展,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国台办于11月2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意见》明确了港澳台同胞的权利。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意见》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出台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要简化办理要件,缩短业务流程,完善服务手段,为港澳台同胞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积金服务。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业务管理,强化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落实政策措施,以便更好地支持更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通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安居。(完)

  相关链接:《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

责任编辑:王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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