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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职能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

2019-02-22 15:36: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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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障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福建省相关政策措施,结合福建法院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全面发挥台胞权益保护职能
  1.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突出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台法律法规,努力让台湾同胞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台湾同胞、台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地方出台的政策措施所享有的与大陆同胞及企业同等待遇,人民法院依法提供司法保护。
  3.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因落实在大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补贴、奖励,适用国家相关用地规定,参与政府采购等方面产生的有关纠纷,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 
  4.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涉及纠纷时,平等适用相关政策和法律,保护其投资权益和经济合作利益。
  5.保障在大陆就业、生活的台湾同胞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保护台湾同胞在大陆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保障台湾同胞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6.保护台湾同胞取得大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以及台资企业在大陆取得的相应资质的权益。保障台湾同胞在执业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保障台资企业依法参与特许经营项目、业务、机构的经营权。
  7.依法保护台资企业产权,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和企业家的投资财产、工业产权、上市股份、金融持股比例、股权激励所得等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8.保护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转化的知识产权、在大陆独立取得的知识产权、与大陆产学研等机构和人员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依法确认台湾同胞、台资企业专利、商标权第一次申请日的效力,保障其优先权权益。
  9.维护台湾同胞在台湾农民创业园区、花卉果蔬生态园区等投资生产权利,依法保护其土地流转合同到期优先续租权、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园艺创意设计的相关权益。
  10.平等保护两岸海上直航经营主体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保障台湾航运企业及其他船东诉讼权利的行使,及时为台湾地区船舶海上事故救助提供司法保护。
  11.积极为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参与台湾海峡水域及西岸生态环境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保护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参与垃圾污水处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海洋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等投资和收益。
  12.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有关地区、部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规定为台湾同胞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的,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13.鼓励各级法院创新服务台湾同胞举措。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大胆尝试,推出直接惠及台湾同胞的司法服务措施;厦门法院、福州法院面向金门、马祖民众,出台具有区域特色服务措施。
  14.积极回应台湾同胞司法新需求,加强与行政部门联系,主动与检察、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协作,拓展服务范围,为落实中央和地方逐步推出的惠台政策措施及时提供司法服务。
  二、切实维护台胞平等诉讼权利
  15.依法保障台湾同胞在诉讼活动中与大陆同胞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充分考虑海峡两岸风俗习惯差异,尊重台湾地区善良风俗、行业习惯。
  16.台湾同胞可以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胞证作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在大陆从事诉讼活动,查阅本人参与诉讼案件材料,旁听公开庭审。
  17.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委托大陆律师、在大陆执业的台湾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由代理人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通过公证认证或提交其他证明手续。
  18.在诉讼过程中,台湾同胞使用普通话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沟通有障碍的,免费为台湾同胞提供翻译。
  19.台湾同胞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经济确有困难,符合规定情形的,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20.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台湾同胞,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提供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21.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台湾同胞,主动协调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援助;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2.台湾同胞申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经济困难等证明材料,其户籍地难以或不予提供的,可以由其台湾居民居住证颁发地、大陆经常居住地,或大陆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供。
  23.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及台资企业的负责人或其工作人员,对于申请认定台湾同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可以依法担任没有亲属或亲属拒绝认领的被申请人的代理人。
  24.向台湾同胞送达司法文书,应以确保台湾同胞实际知悉送达内容、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为原则,采取直接送达、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送达方式,规范适用公告送达。
  25.对涉台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依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在台湾地区的,可以通过两岸司法互助途径调查收集。
  26.审理和执行涉台民商事案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顾及台湾同胞、台资企业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依法确需予以保全的,尽量采取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措施。
  27.台湾同胞及其代理人因受台湾地区规定的限制导致其在大陆诉讼受到影响,可以此作为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按相应诉讼环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起诉、申请再审和申诉。
  28.对于户籍在台湾地区的被告人,开庭审理期间,可依在押被告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在不妨碍诉讼活动的前提下,批准被告人会见其监护人、近亲属。
  29.对于户籍在台湾地区的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无法通知其家属的,可以通知其在大陆的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等。
  30.对于户籍在台湾地区的被告人或罪犯,平等适用缓刑、管制、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不得以调查评估、交付社区矫正等存在困难为由影响对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判断。
  31.支持建立涉台社区矫正专门机构,或者在当地台商投资企业等单位建立涉台社区矫正场所,以及实行台湾居民居住证颁发地执行为主的社区矫正机制。
  三、积极完善台胞诉讼服务机制
  32.建立符合涉台审判特点的审判管理机制,突出精准服务、便捷服务、品质服务,完善服务保障措施,为台湾同胞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保障。
  33.健全专业化涉台审判组织,全省法院设立专门审理涉台案件的审判庭、合议庭或审判团队,实行涉台专业审判全覆盖。
  34.扩大涉台案件集中管辖范围,增加集中管辖法院数量,统一涉台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35.推广涉台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由涉台专业审判组织集中办理的审判机制。
  36.健全涉台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审结、及时执行保障机制,涉台案件较多的地方设立服务台湾同胞单一立案窗口。
  37.为台湾同胞提供网络等远程立案服务,根据台湾同胞、台资企业的特殊需要,提供预约立案、开庭等诉讼服务,推进“最多跑一次”和跨域诉讼服务。
  38.完善升级使用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参与诉讼活动的各项诉讼服务措施与相关司法信息管理系统设置,为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提供更大便利。
  39.建立面向台湾同胞的司法服务网络系统及专业网站、专门邮箱、专线电话、微博微信等在线司法服务平台,为台湾同胞开展案件查询、法律查阅、案例参阅,以及法治宣传等服务。
  40.探索建设涉台案件远程视频或在线庭审、调解、作证、申诉等异地诉讼平台。
  41.加强对台湾同胞的诉讼指导,针对台湾同胞专门编制诉讼指南、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等诉讼指导材料。
  42.健全对台湾同胞释明制度,加强判前释法、判中说理、判后答疑,指导或督促台湾同胞及时申请执行或主动履行生效裁判。
  43.推广在各设区市台湾同胞服务中心,以及台湾同胞聚集地、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区、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等设立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司法服务联络点、巡回法庭,靠前提供司法服务。
  44.合理配置涉台民事、行政审判资源,推进涉台纠纷“分调裁”机制改革,降低台湾同胞、台资企业纠纷解决成本。
  45.健全涉台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涉台案件与对台工作机构等沟通联系机制。
  46.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台资企业、台胞生活区等设立调解组织或聘请台湾同胞担任调解员,主动加强业务指导,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47.依法保障获准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台湾同胞的执业权利,鼓励其在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开展律师调解工作。
  48.加强与海峡两岸仲裁中心等涉台仲裁机构沟通联系和工作衔接,及时办理涉台仲裁案件的保全及执行申请,依法处理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49.完善与两岸相关单位建立的台湾民事规定查明工作机制或专门机构,妥善处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四、支持鼓励台胞有序参与司法
  50.先行先试,逐步扩大台湾同胞参与人民司法范围,推动两岸同胞共同弘扬中华法律文化,增进理解,促进心灵契合,不断增强台湾同胞民族认同、文化认同。
  51.探索吸纳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担任司法辅助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52.推广聘请台湾同胞担任人民法院联络员、人民法院监督员。
  53.完善选任台湾同胞担任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聘用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担任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咨询员、缓刑考察员、法庭义工等。
  54.聘请、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台湾同胞担任知识产权、生态环境、医疗卫生、海事海商、智能网络等领域审判技术咨询专家、鉴定专家。
  55.充分发挥海峡两岸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作用,鼓励、支持台湾法学界专家学者参加海峡两岸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申报福建法院司法研究课题项目。
  56.欢迎台湾法学界人士到各级人民法院参访、交流,依托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等平台,广泛吸纳台湾法学界人士参与。
  57.推动建设两岸法学人才和青年学生学习交流实践基地,鼓励台湾学生到福建法院实习、见习,并在住宿等生活方面提供帮助。
  58.举办模拟法庭及法院开放日等各类活动,欢迎台湾学生及台湾各界同胞参与。
  59.对参与人民司法工作成绩突出的台湾同胞,可以授予福建法院司法荣誉称号。
[责任编辑: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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