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人员看病 报销比例提高

时间:2008-01-15 10:46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记者从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长春市本级统筹低保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优惠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此政策将提高低保人员的门诊待遇,同时报销比例也提高了15%-20%。

  优惠范围

  持有《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证》和《长春市城市低保优惠证》已经参加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成人(低保户中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享受《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长府发(2007)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件相关政策)。

  优惠措施

  ■门诊待遇每人每年增50元 劳动部门将建立门诊统筹基金,为参保的低保成人医保卡内每人每年划入50元,建立低保成人门诊统筹基金。

  ■低保成人看病有定点医院 从今年2月份开始,各城区低保成人持《长春市社会保障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及《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证》,到本区的定点医院就医。低保成人定点医疗机构有:朝阳区、高新区为朝阳区医院;南关区为南关区医院;二道区、经开区为二道区医院;绿园区、汽开区为绿园区医院;宽城区为宽城区医院;净开区为月潭医院。

  ■报销比例提高 长春市还将对低保人员住院起付线继续给予2/3的补贴,补贴后低保成人起付线省、市、区级医疗机构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低保成人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补偿标准为:起付线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比例为65%;5001元以上45000元以下(含45000元)的部分,比例为70%。报销比例与原政策相比提高了15%-20%;因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住院统筹基金给予一定比例补偿,在最高支付限额内补偿比例为60%。

  特别提示

  病人转院须经定点医院批准

  低保成人住院费用与定点医院实行据实结算的办法。低保成人就医时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明细账。个人支付的部分,由个人支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院垫付,次月由长春市医保管理机构统一结算。

  因病情需要转往长春市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经所在区低保定点医疗机构批准,并办理转院手续,其发生的医药费按照24号文件规定标准由所在区低保定点医院核报。 (记者 毕成功)

编辑: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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