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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鼓励总部经济发展 新落户最高获1500万补助

  时间:2011-12-20 09:47    来源:福州日报     
 
 

  《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出台

  总部企业新落户福州 最高可获1500万补助

  其中,开办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新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今后5年内,福州市符合认定条件的新设立总部企业、现有总部企业、省外企业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都将受到政府扶持。记者昨日获悉,日前,市政府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进行了明确。

  新设立总部企业可获高额补助

  《办法》明确了新设立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在开办补助方面,注册资本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注册资本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新设立总部企业还可获得新办公用房补助。总部企业投资购建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租用写字楼的总部企业,按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给予一次性18个月的租金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此外,新设立总部企业还享有用地优惠、经营贡献奖励、规费减免和人才支持等扶持政策。如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前2年,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给予奖励;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全部免收,后3年减半征收;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经市政府认定后发放住房补贴、给予科研经费支持等。

  现有总部企业享受多项扶持政策

  《办法》称,符合认定条件的现有总部企业,也将享有用地优惠、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励和人才支持等扶持政策。根据《办法》,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建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助。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纳税额新增20%以内,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20%至5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50%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不仅如此,省外企业在福州市新设立子公司或将福州市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的,如果符合认定条件,也将享有扶持政策。如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当年起,对地方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按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当年起,前2年全部免收市级行政性收费,后3年市级行政性收费减半。

  据了解,总部企业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总部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经县(市)区政府核实后,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总部企业申报时间一年两次,上半年3月1日至20日,下半年9月1日至20日。《办法》试行期为5年。(记者 王玉萍 李效翔)

 
编辑: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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