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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新规鼓励台商投资农业

  时间:2006-06-09 10:03    来源:     
 
   

  来自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办公室的消息称,福建省日前正式出台《鼓励和支持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的暂行规定》,亦鼓励台商在闽投资农业,并提出,到2010年力争新办闽台农业合作项目500个。

  据厦门日报报道,福建省日前正式出台《鼓励和支持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的暂行规定》,在税收、土地、金融、通关等方面推出若干重大优惠政策措施,鼓励台商在闽投资农业,促进海峡两岸农业合作。

  《规定》提出,到2010年,力争新办闽台农业合作项目500个,5年合同利用台资6亿美元,实际利用台资4亿美元,确保福建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中走在祖国大陆其他省区市的前面。

  按照《规定》,台资企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经审批还可以继续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10年;对台资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台资企业从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台资企业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项目,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台商投资农业开发项目,开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可以有偿取得。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与企业经营期限一致,最长可不超过法定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可按规定申请延长使用期限;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期限可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对获得名牌产品的台资农业企业在项目立项和资金补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台商在试验区注册的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包括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以及试验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台办共同制定的《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申请贷款;允许台资农业企业将其地面物、厂房、设备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允许农产品等对台小额贸易以可兑换货币、人民币等货币计价结算,允许对台小额贸易企业进行贸易往来的台湾贸易机构在对台小额贸易口岸所在地银行开立和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收付。

(来源:中新网 田家鹏)

编辑:芳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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