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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仇小姐:欲赴台接高龄爷爷应如何办理赴台手续?

时间:2006-09-25 16:05   来源:

 

心桥编辑:

  您好!

  我87 岁高龄的爷爷只身一人在台湾,目前身体状况不佳。痛病交加,想回上海,但是行走不便,我们做儿孙的想过去接他,我想问一下需要怎样办理手续,或者在台湾能不能找相应的机构可以负责照顾老人上下飞机并安全抵达上海。

  真诚渴望您的帮助!

                         上海 仇小姐


仇小姐:

  您好!

  首先,对您的情况感同身受及向您对我们的信任表示谢意!

  根据大陆《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和台湾的《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等相关规定,如您去台湾,须办理如下手续:

  台湾:需要由您的爷爷或他人向台湾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向您发出邀请前往台湾的函电。

  大陆:您须携带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和台湾亲友邀请前往的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的手续有:

  (1)提交本人户口籍或其他户籍证明;

  (2)提交在台亲友邀请前往台湾探亲的函电;

  (3)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没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交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的证明;

  (4)填写申请表并交近期2 寸照片4 张。

  您的申请被批准后,将被签发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其次,办理入出香港的手续:

大陆人员赴台及返回均须经过香港,因此您还需要办理入出香港的手续。您可在香港设在罗湖口岸、专为大陆公民办理经港去台手续的机构处办理有关手续。按港方要求办理。有关手续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2)须有入台许可证明;

  (3)须有往来台湾至香港机票或往来机票证明。

  凡未持有入台许可复印件和未办好机票的,均需委托香港中国旅行社办理,可直接委托,也可与内地各中国旅行社联系办理,或委托深圳口岸中国旅行社代办。凡有香港中国旅行社出具的已办妥入台手续的证明和预订机票证明,香港方面均予办理有关手续。

  至于在台湾能不能找到相应的机构负责照顾老人上下飞机并安全抵达上海,我们目前还没有了解到相关的情况,建议您由您的爷爷或其他人到台湾有关机关咨询!

  祝一切顺利,老人家安享晚年!

                       
 
 
附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送件须知-探亲”

一、适用对象:

  (一)依“台湾地区公务员及特定身分人员进入大陆地区许可办法”规定不得进入大陆地区探亲、探病或奔丧之台湾地区公务员,其在大陆地区之三亲等内血亲。

  (二)依“两岸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

  (三)其父母、子女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

  (四)在台湾地区原有户籍人民,其在台湾地区有三亲等内血亲。

  (五)其子女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且经许可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

  前项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申请人,年逾六十岁、患重病或受重伤者,得申请其配偶或子女一人同行。


二、申请次数及注意事项:

  (一)适用对象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规定申请探亲及延期次数,每年合计以二次为限。每次停留期间为一个月,届期出境后得再申请一次,停留期间为一个月,或未出境欲申请延期,应于入境一个月届满前,申请延期一次(一个月),但每年总停留期间不得超过二个月。停留期间自入境之翌日起算,例如许可停留一个月,申请人于六月十五日入境,应于七月十五日离境。

  (二)依“两岸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停留期间不得逾三个月,必要时申请延期,期间不得逾三个月,每年总停留期间不得逾六个月;其为台湾地区人民养子女且年龄在十二岁以下者,停留期间不得逾六个月,必要时得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六个月。

  (三)在台期间如有逾期停留或从事与探亲目的不符之活动,应于不予许可期间届满后再申请来台短期停留,但奔丧不受此限。

  (四)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所检附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查证、验证,但户籍誊本已登载者免附。


三、应备文件:

  (一)详尽填写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一件,并贴最近三个月内二吋半身正面脱帽照片一张。

  (二)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影本、其它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经查验证申请人与探亲对象间之亲属关系公证书等足资证明亲属关系之文件。

  (四)被探人六个月内之户籍誊本一份。

  (五)保证书一件;保证人资格依保证书背面规定,保证对象每年不得超过五人。

  (六)委托书一件;除申请人在海外地区、香港或澳门或被探人亲自送件外,由在台其它亲友或旅行社代送件者,应附委托书(倘在台无亲属由朋友代送者,应加附说明书及身分证影本)。

  (七)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或第三地区居留证或香港身分证影本一件(申请人在大陆,尚未取得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者,于抵达香港后,持凭香港政府发给之回港证件,向“中华旅行社赤腊角机场办事处”领取来台入出境许可证正本)。

  (八)证照费新台币肆佰元,邮寄者附挂号回邮信封并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免附。
 

四、申请方式:

  (一)申请人在海外地区者,应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外交部授权机构”申请。

  (二)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者,向香港中华旅行社(香港金钟八十九号力宝中心力宝大厦四楼)或澳门台北经济文化中心(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四一一四一七号)申请。

  (三)申请人在大陆地区者,由其在台湾地区亲属代向“境管局”申请(不受理邮寄申请)。


五、申请处所及查询电话:

  (一)“入出境管理局”:台北市中正区广州街十五号(0二)二三八九九九八三

  (二)台中服务处:台中市南屯区干城街九十一号庄敬楼一楼(0四)二二五四九九八一

  (三)高雄服务处:高雄市前金区成功一路四三六号一楼(0七)二八二一四00

  (四)花莲服务处:花莲市中山路三七一号七楼(0三)八三三八0七七

  (五)金门服务处:金门县金城镇贤城路三号莒光山庄(0八二)三二三七0一

  (六)马祖服务处:马祖南竿乡福澳村一三五号福澳港候船大楼二楼(0八三六)二三七三六


( 该文件来自台湾某网站,具体内容未变,只是对其中某些直接使用的台官方机构名称稍作变动。如“行政院”、“境管局”、“驻外使领馆”、“外交部”等)

 

编辑: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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