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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惠台80条新政为在甬台胞提供同等待遇

2018-06-20 16:16: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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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台湾网6月20讯 据宁波市人民政府网消息,昨日,浙江省宁波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甬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该措施结合宁波实际,着力为台湾同胞在宁波学习、生活、就业、创业提供与宁波居民同等待遇,促进台资企业在宁波更好更快发展。

  宁波出台的《若干措施》分为5大部分,共80条,即台湾同胞来甬投资、甬台贸易、甬台社会文化交流合作、台湾同胞在甬学习实习就业创业、台湾同胞在甬居住生活5个方面内容:

  一、台湾同胞来甬投资方面

  1.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宁波“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一带一路”建设综合试验区、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宁波保税区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临空经济示范区等平台建设,与大陆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2.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宁波象山海峡两岸渔业交流合作基地、浙台(象山石浦)经贸合作区、象山海峡两岸交流基地、奉化雪窦山海峡两岸交流基地、东部新城门户区等涉台平台建设,与大陆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3.支持台商来宁波投资符合“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产业体系的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项目,支持台商设立各类创新中心、区域总部、研发中心,与大陆企业同等享受各类支持政策。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条件的特别重大台资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4.台资企业与宁波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大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5.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台资企业存量工业用地扩产厂房及辅助设施提高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免交增加建筑面积的城建配套费。台资企业利用存量土地用于鼓励类经营服务项目的,可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不再缴纳土地收益金,过渡期政策以5年为限,从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备案之日起计算并在不动产登记薄和证书中记载。

  6.鼓励台资企业在大陆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和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支持利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资金。

  7.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享受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和企业技术开发费150%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9.鼓励宁波台资企业申报宁波市“科技创新2025”重大专项并享受相关政策。

  10.鼓励台资企业在宁波建设或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建设经费资助。

  11.台湾创投基金企业可参与宁波创业项目辅导、孵化工作。

  12.支持台湾团队在宁波共建研究院所,在建设周期内直接用于科研、办公用房的建设经费以及开展研发创新所需的科研设备购置经费,按规定给予补助。

  13.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宁波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及宁波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宁波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宁波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宁波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已在宁波注册落户的台资企业及台湾同胞在宁波的合资企业,其中台湾地区科技成果在宁波转化的,可享受宁波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台湾技术转移机构,可享受大陆技术转移机构同等政策。

  14.宁波台资企业申请大陆发明专利并授权后,享受专利资助政策。

  15.宁波台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贷款贴息政策,可参与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评选,获评示范基地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

  16.支持台资企业在宁波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台湾企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17.支持台资企业公平参与宁波市的政府采购。

  18.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宁波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19.宁波台资企业在品牌培育、产品认证、卓越绩效先进管理模式导入及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方面,与大陆企业享受同等政策。

  20.台湾同胞可依法在宁波设立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与宁波同业开展质量、标准、认证等方面合作,参与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21.落户宁波的台资农业企业可与宁波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业扶持政策。

  22.支持台湾金融机构落户宁波,协助做好机构申报、办公场所购租、人员招募等方面服务工作,与大陆金融机构同等享受金融招商优惠政策。

  23.台资银行可与宁波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台湾金融机构、商家可与宁波银联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鼓励宁波金融机构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为台湾同胞办卡开户提供便利。

  24.鼓励台湾征信机构与宁波开展合作,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

  25.支持台资在宁波合资开设医疗机构,做好政策咨询服务,协助做好医疗机构设置申报,台资办医同等享受我市民间资本办医政策中相应优惠政策。

  26.台湾同胞在宁波投资养老服务业,享受与宁波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同等待遇。

  27.台湾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宁波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与宁波大中专毕业生同等入职奖励、特殊岗位津贴、创业补贴等待遇。

  28.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宁波设立企业时可以选择使用人民币或美元等作为注册资本金。

  29.台湾同胞可在宁波依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

  30.台资企业可享受宁波跨境贷款、跨境并购“并联管理”等政策,支持台资合格投资者申报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等项目。

  31.高信用的台资企业可申报个案试点,获取更高便利程度的资本项目资金结汇和支付试点资格。

  32.台资企业在宁波可申请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主办企业资格。

  33.鼓励宁波外汇指定银行通过贸易融资等形式对台资企业在转型升级发展中给予金融支持。

  34.鼓励台湾旅游企业参与中远程客源拓展专业代理体系建设,对达到相关要求的专卖店按层级标准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35.台湾知名会展机构注册落户宁波或设立分支机构的,2年内在宁波举办贸易型展会或国家级、国际性会议(论坛)的,给予落地机构相应资助。

  36.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在宁波开办旅馆。

[责任编辑:全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