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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条之从业资格】台湾同胞申请大陆基金从业资格程序简化

2018年08月03日 15:55:00来源: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8月3日讯 今年2月28日《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31条惠及台胞措施”)发布实施,其中第29项规定“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时,只需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日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布关于简化台湾同胞申请大陆基金从业资格程序的讯息。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得方式

  台湾同胞已获取台湾地区证券投信投顾业务资格的,通过协会在大陆组织的《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即可申请注册大陆基金从业资格,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台湾合法居民身份;

  (二)具备证券投信投顾业务员、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证券商高级业务员、信托业业务人员或高级金融管理师(AFMA)等资格;

  (三)通过大陆《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

  (四)与大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

  (五)在台湾地区未曾受到金融、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程序

  台湾同胞申请基金从业资格享受与大陆公民同等待遇。申请人需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http://person.amac.org.cn/)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经任职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协会。申请材料如下: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

  (二)证券投信投顾业务员、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证券商高级业务员、信托业业务人员或高级金融管理师(AFMA)等测验合格证明书或同业公会出具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对于在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协会将依据相关自律规则予以处理。

  四、资质管理

  台湾同胞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后可以在大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相关业务。

  台湾同胞在大陆担任基金经理的,依照《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及《关于重新发布和实施〈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2〕7号)等规定进行资格注册及任职管理。

  台湾同胞在大陆担任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2〕6号)及《关于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20号)等规定进行任职管理。

  五、考试安排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分为全国统考和预约式考试两种形式,台湾同胞可根据《2018年度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安排考试时间。

  详情可查看:2018年度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计划

  考试采取网上报名方式,通过协会官网(http://www.amac.org.cn/)“从业人员管理”栏目提供的报名链接进行报名,也可直接登录报名网站(http://baoming.amac.org.cn:10080)报名。(完)

    详情可查看: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

[责任编辑:汪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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