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陆证券公司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方面,将积极考虑允许台资先行先试。初步考虑以下: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台资在上海、福建、深圳各设立1家两岸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其中,台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允许台资股东在大陆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各新设1家两岸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其中,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台资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且取消大陆单一股东须持 股49%的限制。
——积极考虑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证券公司在大陆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大陆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台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49%;在大陆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允许台资在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达50%以上。
——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期货公司在大陆设立合资期货公司,台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49%。
台湾方面的开放举措包括:调整大陆证券期货机构在台湾设立代表处须具备的国际证券期货经验为2年以上,且包括港澳地区;循序放宽大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投资额度限制,初期可考虑由5亿美元提高至10亿美元;积极研议放宽大陆证券期货机构参股台湾证券期货机构的有关限制;积极研议大陆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投资台湾资本市场。
[ 责任编辑:张晓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