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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两岸投保协议有实惠亟待实效

2012年09月18日 08:03 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协议重视预防,也重视纠纷的解决。两岸间的投资难免发生纠纷,故在两岸之间建立一个合理的机制来减少纠纷的发生,且在纠纷发生后使其得到妥善的处理,是很有必要的。两岸现所签订的投保协议就是符合前述要求的机制,不但具备事前防范纠纷发生的功效,而且有在事后有效解决纠纷的机制。应该说,两岸投保协议将发挥很大的作用,并可起到预防重于治疗的作用。不过,将协议想象为万能的丹药则是不行的,协议并不能完全避免投资纠纷的发生,也不能解决所有商务纠纷。

  重实际操作性强

  协议既重视实惠,也重视实际。协议充分考虑到两岸的实际需要和现实中的可操作性,既不照搬国外模式,也没有刻板遵循各自模式,而是双方探讨出一个有特色的解决之道,用自己的智慧解决同胞关切。例如在仲裁机构的选择上,不再限制为大陆的仲裁机构,也可以是台湾的仲裁机构,甚至是双方都同意的第三方仲裁机构。协议还作出了一般的投保协议中不常见的人身自由及安全保护的规定,对另一方投资者及相关人员,必须自限制人身自由时起24小时内进行通知。相关人员的范围包括了投资人家属及其所办企业的员工。故而,协议是两岸重视实际而达成的。两岸在协商过程中不回避存在的分歧,最终将争议最大的投资人对投资人、投资人对部门或机构的争端解决纳入协议文本,表明两岸为了缩小分歧和达成共识各自进行了努力。协议还明确了修正的程序,协议的修正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这是未雨绸缪,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政治变数进行了充分应对。

  为了就协议内容达成共识,双方都释放了巨大的诚意和善意,尤其是大陆充分考虑到两岸的特殊情况,尽最大努力满足了台湾方面提出的需求。无论是大陆所表示的“已尽了最大的努力”,还是台湾所称的“各让一步,各取所需”,都显示出两岸处理棘手难题时所遵循的原则,即从实际出发,坚持相应的灵活性,实现互谅互让,两岸之间相互表达善意。故而,协议颇具“两岸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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