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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洽签ECFA等三协议 金融法制合作“破冰”

2011年09月29日 14:24 来源:经济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案例,法院通过灵活有效地适用企业破产法的重整制度,能够在拯救企业的同时,保护好银行债权。说明未来两岸金融法制建设的合作前景非常广阔。”

  在江苏高级法院院长公丕祥看来,这只是一种司法活动中的工作尝试。他说,法院对两岸金融合作提供司法保障的领域其实很宽广:从案件范围来看,涉及银行借款、担保、信用证、票据、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领域的诉讼均可包含在金融案件之中;从案件类型来看,不仅涉及上述领域的民事纠纷案件,而且涉及金融监管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贷款诈骗、洗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案件也应包含在金融案件范畴之中。(记者 许跃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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