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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洽签ECFA等三协议 金融法制合作“破冰”

2011年09月29日 14:24 来源:经济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2009年4月26日,海协会与海基会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为海峡两岸在调查取证领域的司法合作提供了依据。虽然这一协议是针对刑事司法领域,但相关规定可资借鉴。

  沈湧认为,如果两岸能就有关民商事司法领域中的相互合作早日达成协议,必将极大便利两岸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发挥司法能动作用

  化解两岸金融风险

  在江苏金融司法界,大家一提起雅新苏州公司破产重组案都津津乐道。

  雅新苏州公司系台商独资企业,对繁荣当地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当地具有重大影响的大公司。后由于种种原因,雅新苏州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其投资人雅新实业股份(台湾)有限公司的重整人赴苏州接管了雅新苏州公司后,于2008年1月22日宣布放弃对雅新苏州公司的主导权,此举导致资金链断裂致使企业陷入债务危机。由于银行债权不能按期归还,总额达到14.9亿元的15家银行分别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申请雅新苏州公司破产清算。

  雅新苏州公司面临消亡的危险,直接危及当地的经济发展。吴中法院提出了创设银行团的建议,由苏州市银监分局牵头,将各分散独立的债权银行形成了一个统一团体,并共同签订了框架协议。银行团成立后,推举5家银行作为代表提出破产重整申请。通过统一意见,最终实现银行债权100%的清偿率,同时也有效化解了巨额资金流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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