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完善相关立法
建立合作法律保障
长期以来,大陆着力推进两岸经贸往来合作并已经取得显著成效,在两岸银行业交流、合作方面,大陆方面现有涉台银行业方面的立法、政策是一脉相承的。
早在大陆加入世贸组织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就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涉台金融法规政策便于台商前来大陆进行投资活动。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放了台湾居民在上海等地外汇指定银行以新台币兑换人民币的业务,并下发了《关于台资在大陆办银行的审批与监管问题的通知》,为台资银行在大陆的设立创造了条件。
入世后,大陆对台湾银行机构的进入也一直持积极、鼓励的态度。为了履行入世开放金融业的承诺,2001年底,中国人民银行修订颁布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逐步放开对外资金融机构业务、客户对象和地域的限制,为台资银行来大陆拓展业务提供了有利条件。
2002年8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两岸商业银行直接业务往来关系的通知》,明确规定两岸商业银行可以建立代理关系并处理相应的业务,两岸直接通汇中的结算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办法进行。
“送达难、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致使两岸互涉案件的诉讼活动难以顺利进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沈湧认为这是涉台案件民事审理中的一个困难。
[ 责任编辑:张晓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