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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洽签ECFA等三协议 金融法制合作“破冰”

2011年09月29日 14:24 来源:经济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加强监管合作交流

  共同防范金融风险

  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副行长黄建忠认为,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两岸银行业的发展都面临着新的挑战,因此,两岸在信息交流及风险防范机制上加强交流与合作就显得非常必要。

  三份文件对风险防范机制做出了新的约定,其中,《海峡两岸银行业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中明确规定:双方可交换金融机构合并、监理法规相关信息,相互可就对方金融机构在另一方境内的分支机构进行检查等等。此外,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海峡两岸银行业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中特别增加了“危机处理”一节,明确双方协调共同解决在对方境内的分支机构所发生的经营困难。这些内容为两岸金融监管机构协调风险防控机制及各自金融监管规定,共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了保障,也为两岸金融机构携手防范金融风险铺平了道路。

  只有通过两岸金融监管方面的有效交流,才能保证两岸金融业交流与合作的顺利进行。银监会法规部主任黄毅认为,两岸金融业虽然发展过程大不相同,行业现状也有很大区别,但是金融业的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有其内在逻辑和科学规律,同时,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国际金融秩序的重建不可避免地会对两岸金融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两岸金融法制面临许多亟待研究的共同课题。

  无论是扩大两岸银行业市场开放,还是加强两岸金融业业务合作,都离不开进一步密切两岸金融监管合作。大陆和台湾金融业之间具有明显的战略资源互补效应,业务合作将是两岸金融业交流的一个重要方面。黄毅说:“在合作过程中,自然会涉及到众多金融监管问题。例如,台湾银行业在个人金融业务,特别是在银行卡、财富管理等业务上都取得了显著业绩。大陆许多银行都提出了重点发展个人金融业务。事实上,大陆银行业在发展银行卡特别是信用卡业务时已经借鉴和吸收了很多台湾地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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