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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在天津投资将享有更宽松政策

2011年02月15日 08:00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支持台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转增为注册资本;允许台商以在大陆境内投资企业的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

  此外,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出资到位期限。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台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新办台商投资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又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经台商投资企业申请,允许其延期6个月开业。

  《意见》还放宽了台商投资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台商投资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且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的,允许其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从事电子、生物、高新科技以及从事服务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放宽到2000万元人民币,且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

  同时,天津还将依法加强市场监管,营造权益保障的市场环境。加强对台湾水果等农产品商标权的保护,严厉打击假冒台湾水果等农产品的行为;依法保护台湾果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记者孟华 邵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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