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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就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开征求民意

时间:2010-01-29 09:20  来源:中国新闻网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本条例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

  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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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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