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走团”占据主路内侧车道行走,并不是个案。6月初,媒体就曝光,青岛当地有两个晨练团,早起后就在马路中间的超车道“暴走”。诚然,“暴走团”有锻炼身体的权利,但享有这种权利应以遵守法律、不侵占公共利益为前提。有人说,“暴走团”被撞是好事,至少对其他人是警告。但是,用生命作为代价,这个“教训”未必过于惨痛,也不见得就能“痛定思痛”。
其实,法律也能“药到病除”,关键是抓住“两头”。在立法上,“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占据机动车道的“暴走团”,可以说是“小case”,很难有什么触动。将机动车道“暴走”列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升级警告、罚款乃至拘留等处罚措施,效果恐怕要好得多。
还应加强的是执法。纸上的法律执行不到位,法治就不可能“落地生根”。上述“集体暴走”已在机动车道上开展多时,并没有得到职能部门的及时制止和处罚。如果及时介入、认真执法,又何来事故悲剧?
一起悲剧理应成为检视不足的开端。在法治社会中,最理性的检视标准,最有力的保护手段便是法律。期待通过立法和执法的改进,规范“暴走团”活动,也让类似悲剧成为历史。(欧阳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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