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承担多少责任,主要以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根据《刑法》及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现“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危害后果,并不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有一个重要的入罪条件,就是必须“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强调行驶车辆驾驶员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并不是给“暴走团”推卸法律责任的借口。《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不能“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考虑到有关行人在机动车道行走,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故在具体进行民事赔偿时,可以相对减少肇事司机的赔偿数额。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尽管有消息指出,死者“只是一个跟着晨跑队健身的普通市民”,但组织者对于死者加入“暴走”的默认,足以构成事实上的参与。从报道情况看,在路线选择、安全提示等方面,组织者可能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道“集体暴走”,也是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至于“当时晨跑的地方主路两边都在修路,路不好走,锻炼的人才会跑到机动车道上”的理由,并不构成免除行政处罚的理由。
[责任编辑: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