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生巨大变化,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在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愈发凸显。近些年来,有关修改劳动法的呼声和讨论不断高涨。专家们提出,劳动法已不适应现实的要求,科学地修改和完善劳动法成为当务之急。
近年来,我国陆续制定或修订了多个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李长勇说,这些为劳动法的修改摸索了道路、积攒了经验。
“2007年被业界称为劳动立法年,因为有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部与劳动法相关的法律密集出台。此外,还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颁布。”李长勇认为,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都为修改劳动法提供了有价值的实践经验。同时,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符合和适应市场要求的新型劳动就业关系、用工方式、工资分配及社会保险等制度也已基本形成,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已逐步清晰。
劳动立法互相“打架”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而在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已将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尽管从颁布的先后顺序来看,该规定构成了对劳动法相关问题的修改,但从效力层级上来说,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属于下位法,每周工作44小时的规定属于上位法,但人们普遍执行和遵守的却是下位法,造成了法律适用规则的混乱。”李长勇说。
为避免产生此类冲突,时福茂建议修改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授权国务院在法定范围内制定具体工时制度,便于国务院按照社会经济形势及时合理地确定工时制度。
而对于如何打破“加班潮”的问题,时福茂认为,首先要在修法时对加班行为予以细致规范,着重突出对劳动者健康权的保护措施,并根据劳动强度等确定相应的补偿机制。同时,打通举报通道,实行举报奖惩措施,劳动者还可向工会组织或劳动仲裁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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