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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域盗采砂,案件侦办遇难题

2017年04月14日 10:35:39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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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责

  不少人非法捕鱼者心存侥幸,觉得被逮着了无非罚点款,其实,对非法捕捞行为及追究刑事责任,早有立法。

  《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刑法》第340条明确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警方介绍,3月1日至7月31日是长江禁渔期,根据以上规定,在这期间捕鱼情节严重即属犯罪,将获刑。在非禁渔期内,炸鱼、电鱼、毒鱼、利用“迷魂阵”等方式捕鱼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也将追究刑事责任。而上述案例中的自然保护区,是任何时候都禁止捕鱼的。

[责任编辑:韩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