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未加说明的改判理由
四位“同案犯”被起诉,检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乐平公安局补充侦查。“退回四次,足见当时结案多仓促。” 2003年,景德镇中院开庭。黄志强、程立和、方春平、程发根集体翻供。“四个娃娃大喊冤枉。”程发根父亲程文坤说,“可一审还是判了死刑 ”
四人被移送景德镇监狱。“儿子见面就说:爸爸,我是被冤枉的!”方春平父亲方桂水说。
四人提出上诉,江西省高院2004年1月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在乐平公安局进行,四人依旧喊冤。但景德镇中院于2004年11月18日重审判决:维持原判。
四人继续上诉。2006年5月31日,江西高院终审判决,认定原判对4人所犯罪行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本案具体情况”,改判4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何为“具体情况”?判决书未加说明。记者注意到,在一审、重审判决书中,检方指控黄志强和方春平时,称两人还涉及1999年9月8日晚的一起抢劫杀人轮奸案。不过终审判决中,省高院认定:在乐平一凉亭内,黄、方伙同程文财杀死邹某某、轮奸熊某,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责任编辑: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