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年来重典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形势之下,“毒豆芽”首当其冲。
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相关案例709起,有918人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除获刑外,还有相应的经济处罚。
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刘兆彬2015年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曾称,监管责任混乱、标准体系不完善是导致争议的根本。
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余敏提交了一份建议,称“毒豆芽”案件有争议,亟需明确其法律适用。
随后,虽无明文规定,但“毒豆芽案”的司法纠偏工作已经开始。
2015年7月,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分别对两起无根豆芽案作出了准许撤诉裁定;2015年9月,广东吴川市、山东阳谷县两地检察机关分别以“公诉机关以该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有关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等添加剂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等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均被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2016年7月25日,南京被集体起诉的35家芽农也被撤诉,理由为“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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