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民政局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北镇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北镇法院于今年6月28日下发行政裁定书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救助并非自愿,有强制措施行为,从客观上收到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效果,故被告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省临沂市民政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目前,对于上述裁定,临沂市民政局已上诉至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经历了数年的波折之后,刘刚依然在等待着开庭具体的日期和法律最终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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