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网友:这种阵势,也许官员觉得很威武,很有成就感,可是对于那些犯罪嫌疑人以及他们的亲属来说,情何以堪?即使是罪犯,也首先是个人,不应该受到这样的侮辱。
网友“游泳马拉松”:项城这种做法明显是权大于法,是典型的“文革”余毒!
但也有不少网友“支持”项城市的这一做法。
搜狐辽宁网友:对坏人的仁慈,就是对好人的犯罪。
网友“良心家长”:对待危害极大的犯罪分子坚决打击,它们危害百姓时就不讲人性。
【律师说法】
此做法违反法律规定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闫斌认为,项城市警方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
闫斌律师说,公检法司四机关在1998年、2007年两次下文规定:严禁对执行死刑犯游街示众,对一般罪犯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更不能公开游街示众。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刑诉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今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把“尊重人权”写入新的刑事诉讼法之中,在法制社会中,还用早已禁止的方式执法,不仅不利于罪犯改造,与现代文明也格格不入。(记者 于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