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诬陷“好人”情节严重者将担刑责
专家认为,省高院拟出台的《审理公民救助行为引发纠纷的若干意见(试行)》,目的就是为打消见义勇为者的顾虑。这种做法具有针对性和现实价值。
《审理公民救助行为引发纠纷的若干意见(试行)》共19条,目前,正在进一步修订中。“意见”中说,公民救助行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的公民,为保护处于危险状态的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对遭遇侵害或者侵害危险的人或财产进行积极救助的行为。公民救助行为已经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或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等加以确认的,法院直接予以认定。
“意见”明确规定:对于认定为救助行为,但由于救助人救助不当造成被救助人、第三人损害后果的,可以减轻救助人的民事责任。对于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已经认定公民救助行为,但被救助人、第三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企图诬陷救助人的,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公民因实施救助行为负伤、致残,或者赔偿责任人无赔偿能力的,法院应当给予司法救助。法院要积极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帮助救助公民享有应有的物质待遇和精神奖励。(大河报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韩雪 通讯员 孙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