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综治委授予李东“南阳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但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李东系在私人活动中死亡,其行为不属于工伤。李东家人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10月17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此案引起强烈反响,公众大都支持法院的判决。省高院院长张立勇也对此案作出批示,“南阳中院这个案子判得好。司法审判工作一定要传播社会正义、传播社会道德文明,这也是司法的精髓”。
【观点】
以法规的名义保护“好人”
尽管李东的案子得到了圆满结果,但今后其他人遇到类似遭遇怎么办?见义勇为万一发生不良后果怎么办?救助他人,遇到纠纷自己没有证据、有口难辩怎么办?省高院召开的“公民救助行为引发纠纷”案件专题研讨会传出的信息显示,河南省高院即将出台的《审理公民救助行为引发纠纷的若干意见”(试行)》,将对助人行为免责给出明确答案。
“让好人不沉默,除了良心和道德支持外,更要给好人以法律支撑。”巩义法院院长王季表示,中国自古就有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但近年来群众因救人、助人引发法律纠纷的事情时有发生,英雄遭遇流血又流泪的尴尬。见义勇为成本太高,风险太大,人们慢慢地“被冷漠”了。一是万一受伤,可能面临筹措医疗费用的窘境;二是送医救人要垫付高昂的治疗费;三是有惹祸上身的风险。老人跌倒了有人扶起、小孩遇到车祸有人救助,坏人作案时有人敢斗争,这才是我们要努力营造的社会环境。弘扬传统美德,要以法律法规形式保障公民救助行为,能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