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 时政 | 本网快讯 | 两岸 | 国际 | 港澳侨 | 热点新闻 | 大陆纵览 | 社会 | 财经 | 教育 | 军事 | 科技 | 传媒 | 奇闻趣事 | 新闻发布会 | 新闻人物

反赌案前广药高管收起诉书 4场比赛涉金近3百万

时间:2011-12-07 09:00  来源:广州日报

  为从中获利,邢锐告知范广鸣、冷波操作此事需要100万元,而后范广鸣、冷波又告知广药队需要150万元。赛前,吴晓东派人将150万元在广州中国大酒店交给范广鸣和冷波。沈刘曦和胡明华得知广药队的贿款已到位,就消极比赛,导致球队无法组织积极有效的进攻,进而导致广药队以3比2的比分赢得比赛。

  赛后,范广鸣和冷波各获赃款25万元,邢锐获赃款33万元,沈刘曦获赃款32万元,胡明华获赃款35万元。

  针对以上四场问题球,检方认为,陈志农和谢彬这两名原广药队副董事长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吴晓东和杨旭这两名原广药队副总经理是“直接责任人员”。在起诉书的被告人序列中,陈志农和谢彬也被排在了吴晓东和杨旭之后。

  值得注意的是,检方在起诉书中指出,陈志农和谢彬在案发后有投案自首的表现。就2006年6月3日广药队客场对延边队的“问题球”,陈志农于2009年11月10日投案。就2006年9月9日广药队主场对浙江绿城队的比赛,谢彬于2009年11月6日投案。

  涉嫌性质为“单位犯罪”

  据悉,围绕这四场“问题球”,有人受贿,有人行贿,各自情节不同,所受的法律惩罚也将不同。对于原广药队的四名高管,铁岭检方在起诉书中的认定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单位犯罪。”法律依据是《刑法》第164条。

  我国《刑法》第164条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分享到:
编辑:张晓静

相关新闻

图片

本网快讯

热点新闻

奇闻趣事

两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