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的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的张宏雷律师表示,航空公司拒载残疾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残疾人保障法》、《合同法》、《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对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和无障碍出行权的保护性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年前,我曾代理了昆明机场拒绝德国乘客携轮椅登机一案,航空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最终以和解结束。曾经以为是个案和孤例,没有想到两年后,在昆明机场竟然又发生同样的拒载残疾人事件。这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一直没有落实,导致航空公司的霸王条款未得到有效制约。”
调查 航空公司拒载3理由
日前,民间公益组织衡平机构发布了国内首个《残疾人乘机状况调查报告》,据介绍,航空公司普遍以以下3个理由拒载残疾人。
(1)未提前申请或告知。
(2)未提供相关(医疗)证明。
(3)有可能引起其他乘客不适或反感的情况。
调查报告执笔人之一刘潇虎认为,据我国《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并不要求所有残疾人都提前告知。除规定的两种特定类型的残疾人外,其他残疾人乘机均不需要提供医疗证明。而航空公司因残疾人“有可能引起其他乘客不适或反感”而拒绝承运,是《办法》明确禁止的歧视残疾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