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命婚姻太离奇
蜜月消费谁埋单
对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人们总是把眼光投在财产分割,却很少关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事实上,夫妻债务往往才是法官断案的难点。
小陈与小君都为70后。2009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登记结婚,5月举行婚礼,6月新郎新娘至欧洲旅行。10天后回国,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新娘小君离开婚居房住回娘家。7月小君打起离婚官司,9月法院判决离婚。所幸婚后未生育子女,只是新郎心气难平。今年3月,小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未了告上公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小君返还原告垫付的夫妻共同债务7万元。
原告小陈诉称,原、被告登记后为筹办婚事及至欧洲旅游、购物,共刷卡消费了近14万元。由于从登记结婚至信用卡还款仅三个月,期间原告的收人只有1万元,刷卡消费的欠款大部分是用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及原告父母的资助偿还的,这些欠款应属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欧洲旅游中购买的化妆品及“欧米茄”女表都是为被告个人所用,要求被告承担一半债务并不为过。
被告小君辩称,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没有约定,所有财产均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告偿还了刷卡消费的欠款,应理解为用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归还了上述透支费用,债务已归于消灭。且离婚诉讼时两块“欧米茄”男、女手表已分割,原告再行主张是重复计算。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龄极短,为婚礼等所支出的费用,应本着平等兼顾公平原则合理分担。原告的收入并不高,扣除日常生活必要支出,所剩有限,婚礼花费既有原告历年工作积蓄,也包含其家人资助。购置的“欧米茄”女式手表已分割给被告,依据物权原理,原告诉求对应债权,两者并无矛盾,被告应当分担争议费用,具体数额可酌情考虑。据此判决被告返还原告4万元。
办案人语
男女之间结为夫妻,是精神上的高度契合;婚姻关系,是人际关系中最为密切又很特殊的关系。夫唱妇随,不分彼此,以致在夫妻财产方面人们普遍存在着共同共有的思维定式。
2001年,现行的婚姻法经过修订正式施行,此后针对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误解误读,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3个司法解释,准确地应和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今年8月13日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后,一时间成了坊间热议的话题,赞同者有之,质疑者有之,担心权益受损者更有之。究其原因,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用最直白的司法语言解读了人们普遍关心的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法律界定。
通常以法律思维判断,夫妻财产至少有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有3种模式。不管是打官司的当事人还是法院裁判,首先要厘清夫妻财产的模式,其次要确定相关的份额和数量。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这里不要忽略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也不要忽略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不要忽略了关键句“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当事人以协议离婚为条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协议离婚未成,对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但不要忽略了,如果已经协议离婚,则财产分割协议不容反悔。总而言之,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至关重要的。(记者 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