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举报填占、侵害湖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责令承担所需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楚天都市报 记者 刘俊华 实习生 喻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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