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小林在治疗期间被抓获,并关进看守所,由于秦光通的伤势较重,不便收监,对秦光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诉讼期间,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赖小林作出不起诉决定。待秦光通伤势好转后,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6月,永福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秦光通被判刑后,觉得处事不公,便四处告状。桂林检察院经过调卷复查后,通过重新调查取证,认为赖小林是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于是作出撤销基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对赖小林重新提起公诉。诉讼期间,秦光通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民事部分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赖小林赔偿了秦光通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秦光通对赖小林当庭表示谅解,同意法院对赖小林适用缓刑。
5月12日,广西永福法院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赖小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孟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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