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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险游”事故频发:探讨驴友遇险背后保障缺失

时间:2011-04-06 10:48   来源:新京报

  登山运动比较有针对性的文件是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国内登山管理规定》,其规定登山要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需要得到批准。但是,这仅是对西藏5000米以上山峰和其他省份35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的登山适用。

  户外登山爱好者,在登山遇险后,求助于国家公权力,受助的一方是收益者,依《民法通则》规定,作为登山爱好者应该对作为施救者的国家予以补偿,在最近利比亚的动乱撤侨中,日本对于本国国民是要求先交费的。此举虽然不可取,但是也有些借鉴意义,免费的午餐不可过多,且是有限的。

  律师白小勇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或规章。比如,要求各景点加强管理,多设立警示标志,多劝阻。采取收保证金的方式,让户外运动者交纳一定的费用。采取强制保险,出现意外事件后,由保险部门买单。户外运动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以此达到让运动者事前充分考虑好后果及评估自身能力的目的,做到量力而行。(记者 展明辉 李超 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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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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