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 时政 | 本网快讯 | 两岸 | 国际 | 港澳侨 | 热点新闻 | 大陆纵览 | 社会 | 财经 | 教育 | 军事 | 科技 | 传媒 | 奇闻趣事 | 新闻发布会 | 新闻人物

专家称婚姻法新解“亏待”女性系误读

时间:2010-11-25 09:33   来源:法制日报

  律师热评

  婚内财产分割突破重大

  “看来网友对新司法解释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读。”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婚姻法分委会副主任、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芳坦白地说,这些热点问题都不是新规的重大突破,也谈不上颠覆性。之前法院处理这类问题,就和意见稿内容基本一致。

  以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为例,婚前按揭房产性质归属,虽然以前实践中主流观点也倾向于将房产判归首付方,但是对配偶婚后还贷部分的补偿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大多判得非常保守,只是判决给另一方婚后还贷总额的一半,而现在,则除了本金还给配偶,还要作一定补偿,比如利息或房屋升值价值等,“这样的规定分明是更加公平了”。

  王芳认为,意见稿中真正的重大突破在于第五条、第八条(婚前夫妻一方父母所购房产归一方所有)和第十二条,尤其是第五条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赋予一方请求婚内财产分割权的规定。

  “经常有发现丈夫有偷偷转移财产迹象的女性来咨询,如何既不离婚又保住属于自己的财产,以前我只能说没办法。”王芳说,按现有法律,对经济处于弱势的女性来说,要么保住婚姻但眼睁睁看着对方转移财产,要么立即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因为法院没有婚内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这个案由。但现在完全可以提起“夫妻婚内请求财产分割之诉”,等于给相对弱势的一方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救济渠道。

  “再比如第十二条在兼顾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同时,又保障夫妻一方对共有财产所有权益的平衡。”王芳指出,这一条款有可能突破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在原来的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私自转让共有不动产,对不知情的另一方来说,要追回卖出的房子十分困难,因为法院都会运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善意取得制度驳回。

  “现在就不同了,即使第三人是善意购买,也可能让被动一方有追回房产的可能,从而在离婚中有权主张分割该房产。”王芳诚恳地说,总体而言,在财产方面目前还是女方处于明显的弱势,所以这些条款实际上保护女方的作用更大一些,而不是像有些人担忧的,司法解释“亏待”了女性。

  另外,王芳认为,这次司法解释立法技巧很好,实现了夫妻财产权与第三人(包括其他家庭成员)财产权的平衡,夫妻共有财产权与一方个人财产权的平衡。

  学者遗憾

  没有足够重视人身关系

  “这个司法解释,总体是正面积极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在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教授看来,征求意见稿最大的遗憾是“过多关注了财产关系,对人身关系没有给予足够重视”。

  李明舜认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一定要有利于促进和维持婚姻关系,但是征求意见稿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时,过多地适用了财产法的原理,没有更充分地体现婚姻家庭的特殊性。

  对于备受争议的第十一条,李明舜认为,对夫妻个人财产保护倾向明显,不利于婚姻稳定。

  第二条他也认为值得斟酌,“这实质上是对非法同居关系下的约定作了有条件认可。”

  针对第六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他认为,没有充分体现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关系应以认定共有财产为原则,不应以认定共有财产为例外。我主张这一条倒过来写比较好。”

  “虽然存在问题,但是有人将其称为‘离婚法’,担心有可能推高离婚率,纯属多余。”李明舜表示,离婚与法律规定并没有直接联系。感情破裂才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往往就是因为感情没了才去争财产”。

  “一谈到钱,好像就伤感情。”李明舜笑着说,法律是一个底线,是你最坏的打算。对于一般婚姻而言,在法律的冰冷底线之上,还有无限可能的空间,而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底线,就是无论在结婚时还是离婚时,双方的利益均不受损。(记者李娜)

点击更多新闻进入新闻中心 要闻 时政新闻 

编辑:吴怡

相关新闻

图片

本网快讯

热点新闻

奇闻趣事

两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