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
姐姐坐轮椅陪她投案
“我也想过自首,把事情给解决了。”傅小玲说,但一直提不起勇气。最终令她下决心的,是今年9月她打回家的一通电话。
东东是傅小玲未婚生育,户口一直没办。今年9月初,东东因监护人不在身边无法办理入户手续,险些辍学。“电话里,姐姐一直在哭,我很内疚。”傅小玲说。
傅大玲身有残疾,连生活都无法自理。傅小玲出事不久,她也发生婚变。3年多来,傅大玲就靠每月1000多元退休工资,维持自己和东东的生活。
“我还是姐姐的监护人,却要她来给我收拾烂摊子。”傅小玲很惭愧。傅小玲说,姐姐离婚后,监护人便由姐夫变更为她。
姐姐的哭,记忆中儿子的脸,内心的愧疚,还有潜逃在外的不安……思索良久,她决定不再逃避,面对该由自己承担的责任,傅小玲购买了回重庆的车票。
于是,在姐姐陪伴下,她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进展:
尚不符合“自首”要求
走进派出所,傅小玲很快被民警带进问讯室。
室外,轮椅上的傅大玲止不住地颤抖。“她这是自首,会不会轻判?”傅大玲说,妹妹做了错事,该受法律制裁,“事发时大家都有错,我们不是故意的。”
下午2时许,办案民警将傅大玲推进了问讯室。约10分钟后,傅大玲被民警推出,这一次她失声痛哭。办案民警介绍,傅小玲已达到“主动投案”的标准,但其交代的事发经过及参与人身份不够清楚,尚未构成“自首”的标准,“家属还要再给她做做思想工作。”
昨晚7时许,记者电话联系一直守候在派出所的傅大玲得知,办案民警对傅小玲的问讯工作尚在进行。因此,警方会对傅小玲采取何种措施,尚不知晓。
律师解读
不交代犯罪经过
不构成“投案自首”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涂丁介绍,达到投案自首必须符合两个标准:第一,犯罪后自动投案,包括亲友说服陪同下投案、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电话告知自己方位等待警方抓捕;第二,投案后必须交代一切犯罪事实。
本案中,如果傅小玲只是去投案而不交代犯罪经过,则不构成“投案自首”,这也会影响法院最终量刑。傅小玲若能交代警方还没有掌握的线索或事件,或能得到受害者一方的谅解取得“谅解书”,法院还可以在量刑上减轻。
王强受伤的亲友能谅解傅小玲吗?因无法联系上王强,记者无法得知其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