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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隐婚”当心“双刃效应”

时间:2010-08-02 10:23   来源:工人日报

  说法

  “就业歧视”与“职场欺瞒”的界定

  本案中,企业要求员工提供婚姻状况是否属于就业歧视?“职场隐婚”是否构成“职场欺瞒”?

  就业歧视

  如果用人单位以是否结婚作为对员工的招聘标准,无疑涉嫌就业歧视。就业歧视在招聘时针对不特定人群提出,劳动行政部门可对其进行处罚。用人单位在一对一招聘时,以未婚作为就业条件,或以对方结婚为理由拒绝应聘者,应聘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平等就业的机会。

  但用人单位没有以婚姻状况作为录用标准,而是要求职工提供婚姻等基本个人信息,则不构成就业歧视。

  职场欺瞒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对于涉及到签订劳动合同的自身基本情况、就业经历,甚至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具有如实说明的义务。用人单位只有了解职工的基本情况,才可以根据工作岗位的特点及个人基本信息,合理安排工作人员。

  如果职工以欺瞒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该合同基于劳动者欺瞒而无效。这种情况下,职工将无法获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得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并没有要求应聘者提供婚姻状况作为签约的条件,不存在就业歧视。签订合同后,公司要求苗美玉填写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这是法律赋予公司对职工基本信息进行了解的权利,苗美玉应该如实填写。苗美玉没有如实填写构成欺瞒,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有关人士提醒,职工出于竞争采取“隐婚”,如果本身对工作没有影响,无可非议。但假如因某种事由,“隐婚”行为被他人发现,甚至影响工作,势必会对“隐婚”者的人品、诚信、道德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从法律而言,隐瞒的涵义不仅是制造一种假象,还包括隐瞒真相,所产生的后果仅是程度不同而已。

  随着职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部分人出于生存需要,刻意隐瞒婚姻状况,其中以女性居多。隐婚,虽然会带来更多选择工作的机会,但婚姻这一法律事实毕竟存在,当事人时时要承担双重法律角色,甚至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江中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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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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