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争议焦点
2009年3月5日,苗美玉诉至法院。
苗美玉称,2008年6月16日,原告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两年劳动合同。2008年11月17日,被告对原告作出解雇决定。
原告作为孕妇应享受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利,请求法院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雇处罚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享受孕期的相关待遇。
案件审理中,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苗美玉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变更为要求公司支付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哺乳期结束期间的工资。
庭审中原告提出,公司以原告虚假陈述婚姻状况和工作经历,以及自2008年10月25日以来受到4次以上警告为由解除合同,但原告并不知公司有上述规定。
原告婚姻登记后,因未举行结婚仪式故认为是未婚。
原告未填写虚假工作经历,公司之所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发现原告怀孕,故意作出一系列所谓的处分,属于违法解除。
被告认为,原告在进入公司时即提供虚假的婚姻信息和工作经历,其怀孕后认为可以不正常工作,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告作出的8份处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