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获住房救助
保障子女入学
《意见》对农民工入户城镇后的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等配套制度改革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意见》提出为农民工提供农民工公寓和其他住房救助保障服务。农民工自行居住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招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可以在符合城乡规划并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按规定建设农民工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在农民工密集地区建设农民工居住小区。
事实上,目前在广东东莞等地,农民工居住小区建设已经在开展。
农民工子女就读方面,规定各级政府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和义务教育总体规划,有条件地区实行农民工子女凭积分入读公办学校。
为了帮助买不起房的农民工顺利在城镇落户,《意见》明确允许一定规模的企业设立户籍集体户头,其他的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户籍代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