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3月17日消息 台湾《壹周刊》遭控于2001年间报道台湾艺人小S(徐熙娣)、柳翰雅等人举办“露天摇头性爱派对”,台湾“高等法院”今天更一审(2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以妨害秘密罪判刑《壹周刊》社长裴伟刑期2个月,可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小S(徐熙娣)、柳翰雅、范晓萱及台球手陈纯甄等人,于2001年间在自家别墅户外泳池畔举办派对,遭《壹周刊》偷拍、窃录,并以“露天摇头性爱派对”为题,将30余张偷拍照片及录像刊登于当期封面及内文,遭控妨害秘密。
据报道,法院一审时,裴伟遭判有期徒刑4个月,得易科罚金。二审时,《壹周刊》主张,别墅的游泳池畔不具隐密性,任何人从高处均可看见。但合议庭认为,游泳池畔有浓密的树木遮挡邻房视线,且别墅大门、围墙及树木,均足以达到防止路人窥视效果,认定当事人在别墅内的行为主观上属于非公开活动。
合议庭认为,被告为媒体从业人员,报道新闻事件理应严守法律分际,竟仍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但审酌《壹周刊》已与小S等人达成和解,因而以妨害秘密罪,判裴伟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罚金。
案件上诉至台湾“最高法院”后,遭发回重审,“高等法院”今天判裴伟有期徒刑2个月、得易科罚金。(中国台湾网 刘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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