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公司与娄高明个人签订的服务协议,建房出具的施某证言称其“口头委托”韶关学院。
争议:是公款还是个人收入?
一审时,检方对娄高明贪污“检测费、疫苗费”的指控,在法庭上引起了激辩。娄的一审律师辩称,本案中没有一家涉案公司与韶关学院签订协议委托学校服务,且韶关学院既无制作销售疫苗的条件和资质,亦无对社会提供检测的资质和许可,从来不存在疫苗费和检测费这两项收入,娄高明何来贪污?
韶关学院相关人士向澎湃新闻证实,该校的确没有制作和销售疫苗的资质,也没有向社会提供猪类疫病检测的资质。
上述6家公司之一的负责人施某,是该案证人之一,3月30日,他向澎湃新闻表示,他的养猪场确实没有和韶关学院就疫病诊疗签订任何协议,只是和娄高明有服务协议,他们支付给娄高明的钱,与韶关学院没有任何关系。
检方指控的事实中,施某的公司与娄高明个人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时效为2009年至2016年,时间最长,涉及金额最多,共计76万元。检方起诉后,娄高明家属找到施某,他出具了一份手写证明,内容与他告诉澎湃新闻的一致。
但在起诉中,检察院提供的施某证词称,施某的公司“口头委托”韶关学院提供技术服务。
案卷材料显示,法院认定娄高明贪污的百余万赃款,为2007年至2014年6月,由涉案的多个养猪公司汇入娄个人及家人的银行账户。娄高明妻子廖筱萍称,娄高明是农业部认可的执业兽医师,这些钱是他8年里为养殖户解决养殖场疫病问题所获的正当酬劳,平均每年不到15万。
对于娄高明的行为是个人技术服务还是职务行为,韶关中院认为,娄高明“除负责教学和科研任务外,其从2006年起结合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还对省内外多家养殖企业数十个猪场进行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工作,并负责提供疫病防疫指导。其在单位从事的工作内容和职权范围属于公务范畴,故其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
针对科研人员创收的问题,2016年7月7日,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明确要“保护科研人员凭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创新成果获取的合法收益”。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陆家海教授称,娄高明作为兽医专家通过劳动获取酬劳无可厚非,娄高明举报校长贪腐和学术不端,反被司法机关判刑,令知识分子心寒。
遭举报校长被撤职,降为科员
娄高明妻子廖筱萍称,2003年,娄高明应韶关市政府的邀请,从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兽医研究所(现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卫生研究所),被引进至韶关学院,前往广东养猪业最集中的粤北城市韶关进行教学研究工作。
从广州前往韶关工作后,娄高明先后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奖多项,同时还在广东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动物疫情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
2014年,娄高明从广东省教育厅申报到了粤北生猪生产与疫病防控协同创新平台的科研项目,同时任该项目主持人。
同一年,因一起猪病料采样遗失事件,娄高明与韶关学院的同事和领导产生嫌隙。
2014年1月4日,娄高明从福建福清采集到一份猪病料,命名为“福清株”。4天后,他发现自己放在研究所的“福清株”不见了,遂报警。
事后,韶关学院在该校的一份党委会会议决议中,表示该校查明“福清株”为该校英东动物疫病研究所人员黄健强私自拿走,于文涛擅自使用,两人的行为欠妥,但不构成侵占和盗用。
2014年9月,韶关学院将于文涛提升为实验室主任,将娄高明分流出实验室,同时撤除他韶关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身份。同一个月,该校还以韶关学院党委名义,撤除娄高明上述协同创新平台项目主持人的身份。
随后,韶关学院任命该校副校长王羽梅担任协同创新平台项目主持人,任命韶关学院校长刘荣万为项目管委会主任。
2014年9月,教育部出台“红七条”,明令禁止高校教师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娄高明据此上书广东省教育厅,反映韶关学院违规变更协同创新项目主持人、剔除协同单位的协同骨干等问题。同年10月,娄高明还向广东省纪委、检察院实名举报韶关学院校长刘荣万贪腐。
至此,娄高明与学校的矛盾公开化。娄妻廖筱萍还称,2015年2月,的于文涛、黄健强联合其他4人向韶关学院纪委和人事处状告娄高明贪污部门基金17万。韶关学院人事处一负责人通过QQ将举报信传给娄高明,要求其作解释,娄逐项说明驳斥,将纸质材料交给了学校。
澎湃新闻从相关人士处获悉,刘荣万最终被纪委查实涉贪,于2016年3月被广东省纪委作出开除党籍、撤销校长职务、降为科员使用的处分。
(原标题: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被判贪污:已上诉,曾举报同校校长贪腐)
[责任编辑:李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