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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再提农村改革 史上三次重大土地改革影响几何?

2017年03月07日 10:32:08  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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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一重大创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

  1990年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改革开放后我国农业发展的经验时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已经完成第一个飞跃。近年来,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实现农业现代化,完成农业生产的第二个飞跃势在必行。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为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提出意见。改革前,农村集体土地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确立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制度框架,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创新;现阶段,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制度创新。

  实行“三权分置”,是在大量农业人口向二、三产业转移、老龄化不断加剧等现实背景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必然选择,有利于解决我国农业经营规模小、竞争力不足以及现代因素引入不畅等问题。在保护农户承包权益的基础上,能够使土地这一生产要素流动起来,促进土地资源在更大的范围内的优化配置,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供支持。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进而解决农业领域出现的产需失衡、资源错配、生态环境恶化、农业竞争力下降等问题。

  同时也应注意,“三权分置”强调市场配置资源的主导作用,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在其中无所作为,特别是在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土地市场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更加需要政府做好制度的设计和权利的保护工作,在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上,循序渐进、稳步推进。(中新经纬APP)

  【专家简介】相均泳,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产业研究部副主任、研究员。曾任韩国庆熙大学管理学院科研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主要从事产业经济和互联网经济等领域研究。

[责任编辑: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