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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保护开启新时代 哪些民企"冤案"会平反?

2016年12月07日 08:50:54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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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解读:为促进证券交易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及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然而,为实现公司或个人利益最大化,一些企业经营者选择铤而走险,用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方式剥夺了股东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使中国证券市场在健康发展之路上又多了一块绊脚石。

  代表人物:顾雏军、陈久霖、龚家龙

  9

  行贿罪;单位行贿罪

  解读:只要政府权力不退出市场,官员就有寻租的空间,企业就有行贿的可能。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行贿罪显现出了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涉案官员级别越来越高的特点。

  代表人物:杨斌、周正毅、张荣坤

  10

  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解读:上世纪80年代以来,待遇不高的国有企业老总心态失衡,容易触犯此罪,是谓“59岁”现象。改革开放初期,为规避政策而戴上“红帽子”的民营企业家,由于企业产权登记状况与实际持有状况的不同,亦频频为此付出惨痛代价,甚至因为贪污、受贿罪而丢掉性命。为适应反腐需要,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期由最高五年上调为十年。

  代表人物:褚时健、李经纬、刘海峰、郑俊怀、张晓光

  11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解读:这是对应于公职人员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而对非国有的公司、企业人员设立的罪名,本意为规范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使用资金的行为,保护企业财产所有权。实践中此罪却常常成为企业股东、高管之间争夺企业经营权而置对方于犯罪的“武器”。

  代表人物:胡志标等,数不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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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及逃税罪等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

  解读:在中国税率相对较高、税制复杂、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是一个贯串30年的普遍现象,税务、司法机关存在选择性执法的情况。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对逃税罪的初犯并依行政处罚补缴税款和罚款的情形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2条取消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死刑的处罚。

  代表人物:刘晓庆、戴国芳、周伟彬、周正毅

[责任编辑: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