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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
解读:上述犯罪因涉及金融机构,是比较重的罪名,且通常由于数额极大而被重判,除贷款诈骗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外,其他三罪原来皆可至死罪。此类金融诈骗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实践中很多民营企业家为融得资金都会或多或少采取一些虚假手段,但其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用于了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司法机关对行为人主观目的的不同认定导致判决结果要么死刑要么无罪,争议较大。为此,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将其中仅在行为上采用了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并造成重大损失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规定为另一比较轻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最高刑期七年。此外,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0条取消了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死刑的处罚。
代表人物:胡志标、牟其中、吴志剑、仰融、龚家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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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
解读:合同普遍存在于交易之中,而合同诈骗罪如影随形。尽管真正的合同诈骗也不少,但实践中由于司法机关过分关注行为结果而忽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容易客观归罪,造成此罪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行为的混淆,民事问题刑事化越来越明显。近年来,随着国门的不断开放,BVI公司、开曼公司已经越来越多地进入我国市场经济领域,然而,国内经营理念的相对落后,使得此罪名成为埋在企业家们身边的定时炸弹。
代表人物:吴志剑等,数不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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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解读:资本市场发展初期,市场体系疏漏、监管不到位,利益驱使导致操纵证券、期货价格之风盛行。为加大打击力度,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删除了原条文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要件,只要实施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量及交易价格的行为,情节严重即构成此罪。
代表人物:吕梁、罗成、徐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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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解读:此罪系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而规定的罪名,即在重要情报公之于众之前,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利用它为自己和其他个人牟利或者避免损失服务,否则,就使其他投资者处于极不公平的位置上。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处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规定。
代表人物:黄光裕
[责任编辑: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