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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保护开启新时代 哪些民企"冤案"会平反?

2016年12月07日 08:50:54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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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家易犯的

  十四大“罪状”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勇辉

  做人难,做企业家更难,这是笔者在多年律师执业过程中为多位著名企业家涉嫌犯罪辩护的心得体会。现将笔者参与编撰的《中国大商三十年罪与罚》一书第十五章《企业家易犯的十四大“罪状”》内容与大家分享。

  1

  投机倒把罪

  解读:“低买高卖”本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则,但在计划经济色彩依然浓重的改革开放初期,很多个体户、企业家因此遭受牢狱之灾。1997年,新《刑法》取消了这一罪名,但是,此后“投机倒把”行为仍然是工商行政部门处罚的对象。直到2009年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删去了法律中“投机倒把”和“投机倒把罪”的相关规定,自此,“投机倒把”一词才彻底退出法律的历史舞台。

  代表人物:年广久、温州“八大王”、 牟其中

  2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解读:1993年制定《公司法》时,立法者设置了较高的公司注册资本门槛。有非官方统计显示,90%以上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实,从而造成法不责众的尴尬局面。因此,目前该罪要么处于休眠状态,要么成为刑事报复的工具。法学界屡屡建议废除该罪名。

  代表人物:杨斌、马志平、顾雏军

  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解读:这是受融资难困扰的民营企业为获取资金而对抗政策歧视的一种冒险方式。由于实践中借款对象的“特定”与“不特定”性难以界定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好判断,造成了此类犯罪与民间借贷行为界线模糊,往往只要涉及的人数众多或不能及时还款即被定罪,其中集资诈骗罪最重可判死刑。

  代表人物:孙大午、唐万新、沈太福、吴英

[责任编辑: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