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有规定
辞职或者退(离)休领导干部
兼职有严格流程和要求
实际上,对于领导干部兼职取酬,早就有相关规定。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早在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通知,领导干部不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当时,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一批部门领导干部按规定辞去了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又联合下发通知。通知中称,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做法有利于这些同志集中精力做好所担负的领导工作,也有利于实行政社分开。通知要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能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2013年,中组部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意见》中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而对于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并有严格的任职要求,比如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责任编辑: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