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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为网络信息安全装上“法律之盾”

2012年12月29日 08:49 来源:新华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说,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网络身份管理,可以实行后台的身份管理办法,用户在发布信息时可以选择使用其他名称。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认为,完全匿名环境下如何确认和保护合法权利皆为梦言。草案这样规定实现了“以实名保护合法权利,以匿名构建自由交流之环境”。

  赋予有关部门必要的监管权力

  赋予有关部门对网络活动进行监管的权力是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决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决定同时明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技术支持。

  决定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首都互联网协会顾问孔繁荣认为,决定为维护网络安全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有关主管部门首先要加强监管,对网络运营商和服务商也要加强管理。(记者霍小光、崔清新、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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