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二审判决书上说,关于杨维国、蔡丽所提上诉理由及其代理人所提代理意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评析如下:杨维国、蔡丽请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廖为明刑事责任的诉请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范围;关于肇事时车速未查清的问题,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开区大队出具了书面回复,并在一审庭审质证,即“无法对肇事车辆肇事时的车速测定”;廖为明酒后驾车交通肇事造成2死4伤的犯罪事实有经原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原审判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廖为明的认罪态度,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并无不当;杨维国、蔡丽与廖为明达成的赔偿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应予确认,杨维国、蔡丽要求廖为明再赔偿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于法无据。综上,杨维国、蔡丽所提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其代理人所提代理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宣判】改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关于廖为明所提要求改判缓刑的上诉请求,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廖为明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且廖为明系我国农业领域高科技应用型人才,法院根据廖为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示,认为对其适用缓刑更为适宜,故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应予改判。最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维国、蔡丽要求被告人廖为明赔偿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元的诉讼请求;撤销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11)洪经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廖为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上诉人廖为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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