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音:浑水摸鱼诡计多
在我省,早前因为“促销”而落马的,是兰溪市粮食局原局长徐有芝。
1996年9月,徐有芝在下属单位土建工程承包商处,以6万元购买价值9.18万元的一套住宅;1999年10月,徐有芝又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下属粮管所用25万元购得一处价值41万余元的营业房。由于以这种方式受贿难以查处,徐有芝直到2009年退休后,才被查明犯罪事实。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几年,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案件明显增多,尤其是低价买房受贿案激增。在查处的一批国土、城建、规划等涉房部门的受贿官员中,有不少都是以低价购房方式收受贿赂的。
前段时间,被查处的奉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局长徐明辉和岳林街道原主任助理葛东,同样以“低价购房”的方式收受贿赂,但他们的手法更为高明,一分钱没出,就将“真金白银”塞进口袋。
2010年上半年,王某等人违法开发了陈家岭一期小产权房。尽管徐明辉心知肚明这是违法建筑,但还是欣然提出要以“促销”价,和葛东一起,向王某低价订购了小产权房两套。事实上,他们只是口头“订购”,没付定金及购房款,也没签购房协议。
王某明白这只是索贿的另一种形式,就在2010年10月,告诉徐明辉和葛东:“你们的‘投资’眼光不错,房子升值了。”他随即给了徐明辉、葛东10万元,作为转手卖房的“盈利”。
“有些人低价买房往往是以家人和亲友、情妇等特定关系人的名义进行,不少还以虚假投资方式进行,目的都是为了逃避查处。”一位法院相关人士表示。
湖州市织里镇党委原副书记胡凤林创新了“买房腐败”的伎俩,他找到一家房产公司董事长,提出要购买两间店面房,并以“张阿虎”的名义支付了20万元定金,对方同意并答应给予优惠。
之后,胡凤林提出退房,要求退还定金,还要将当时许诺给他的优惠用现金兑现。这家房产公司董事长将20万元定金返还给胡凤林,5天后,又以“优惠”的名义送给胡凤林20万元。不久,胡凤林又以同样方式向湖州另一家房产公司订房后又退房,接受该公司送来的10万元。
“之所以要不顾麻烦,制造出种种‘促销’的假象,主要是为了掩盖受贿的事实。”相关人士表示,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惠让利是一种普遍的销售方式,一些贪官认为,这样可以浑水摸鱼。
事实上,“低价买房”的腐败并非浙江独有的“景观”。被称为“炒楼区长”的上海浦东新区原副区长康慧军,低价买房,涉及房产共24套;南京江宁、河南泌阳等地,也频曝官员低价购房的丑闻……这些官员之所以对“低价买房”情有独钟,是认为这种“交易”既隐蔽又安全。
出重拳:皇帝新装难遮羞
事实上,很长一段时间,对于这种交易形式出现的犯罪现象,难以定论。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物品,与直接收受财物相比只是手法上有所不同,性质上都属于权钱交易,可以认定为受贿;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不过,该意见也认为,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这个规定,让某些贪官钻了法律的漏洞。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叶杰耀颇有心计,他采用了“薄利多销”的办法,每次接受“促销”的差价不大,但是数量较大:2004年至2008年,叶杰耀多次购入某公司开发的房屋,差价共计人民币近15万元。“非常明显,叶杰耀有意钻空子,规避查处。”相关人士说。
不过,再多的“障眼法”也无法遮住犯罪的丑陋。
“我们在判断这些新形式的贿赂,会根据变化来调整认定标准。比如,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为人谋取利益,形成权钱交易;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使以明显低价取得房产,也不属于受贿。当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低价购房时,必须满足低于同期、同质、同类型、同地段的房产或者同型号的汽车等要求,才能认定是受贿。”业内人士表示,把握住这些标准,“促销”形式的贿赂,就会原形毕露。
省社会科学院调研中心主任杨建华:之所以出现“促销”型腐败,还产生了变种,主要和权力界限不清晰,政府对社会财产的支配权过大,却没有相应的权力制约机制有关。对这种“促销”型的腐败,最关键的,还是要政府放权、分权,解决权力过于集中、过大的问题,另外还要减少行政审批权,市场可以解决的问题,让市场去解决。(记者 黄宏 通讯员 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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