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臣认为,如果让公众认为我的原意是“误诊率本来就存在,国外也是如此,医生可以因此推卸责任”,那是不合适的。误诊率也不该成为让患者花很多钱、做各种不必要检查的理由。
那么,一旦发生误诊,又如何将其认定为医疗事故?
在医疗纠纷中,当患方发生医疗损害时,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前者由卫生部门负责,后者由司法部门负责;前者主要由临床医生承担,后者主要由法医承担。
但是,由于误诊的复杂性,关于医疗过错的认定也很复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不予以认定。这就需要重新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以“当时的医疗水平”作为我国医疗过失认定标准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什么是当时的医疗水平?如何判断医疗行为是否达到当时的医疗水平?其可操作性并不强,需要法律界、司法界、医疗界共同研究。
由于我国医疗过失鉴定的二元化机制,导致了医疗过失认定的复杂化。目前,很多学者建议,为了避免重复鉴定、交叉鉴定带来的资源浪费,应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两种体制的优势结合起来,建立新的医疗损害鉴定机制。以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为基础,由法医和临床医生共同鉴定,作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