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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

时间:2012-03-08 10:40  来源:中国台湾网

  [李建国]:为此,我们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重点就代表名额分配的原则以及需要把握的若干问题作了深入论证,并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10:02]

  [李建国]:在此基础上,按照宪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委员长会议拟订了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于2011年12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了审议,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现就决定(草案)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10:03]

  [李建国]:一、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代表名额[10:03]

  [李建国]:选举法第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选举法第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10:04]

  [李建国]:根据这一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以按人口数分配为主,代表名额中的大多数应根据人口数分配。选举法第十六条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根据这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三部分构成;[10:05]

  [李建国]:一是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在不超过3000人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中,按照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2000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即每一全国人大代表代表相同的城乡人口数。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和2010年年底公安部公布的户籍人口数加权平均,决定(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口数计算的名额数,按城乡约每67万人分配1名”。[10:05]

  [李建国]:二是地区基本名额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一个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此,决定(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8名”,总计248名。[10:06]

  [李建国]:三是其他应选名额数。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中,需要留出一定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另行分配,以保证人口特少的民族、地区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为此,决定(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其他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另行分配。”[10:06]

  [李建国]: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少数民族、归侨应选代表名额[10:07]

  [李建国]: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应选代表名额,与十一届相同。为此,决定(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名,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10:10]

  [李建国]: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代表名额,与十一届相同。为此,决定(草案)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5名。”[10:10]

  [李建国]:为保证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名额,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在每届关于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都明确规定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各少数民族人口合计占全国总人口数8.49 %,变化不大。[10:11]

  [李建国]:为此,决定(草案)规定:“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与十一届相同。各少数民族应分配的具体名额数,在本决定(草案)通过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据此另行规定。除上述分配给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外,各少数民族还可以在各选举单位的选举中,依法按程序被提名选举为全国人大代表。[10:12]

  [李建国]: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在每届关于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都明确归侨代表名额为35名。为此,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侨代表35名。”[10:12]

  [李建国]:三、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结构[10:13]

  [李建国]: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10:14]

  [李建国]:根据这一规定精神,为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保证全国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较大幅度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10:14]

  [李建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为此,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高于上届。”各选举单位在选举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和选举工作,保证妇女代表的比例高于上届。[10:15]

  [李建国]:四、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时间[10:15]

  [李建国]: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为此,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3年1月选出。”[10:16]

  [李建国]: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各选举单位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群众,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具有一定履职能力的人选,选举为全国人大代表。[10:16]

  [李建国]:决定(草案)经本次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决定对代表名额进行具体分配。[10:17]

  [李建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10:17]

  [李建国]: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10:18]

  [李建国]: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到2013年3月任期届满,届满之前需选举产生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分别在香港、澳门选出全国人大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10:19]

  [李建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因此,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前,需制定香港、澳门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0:19]

  [李建国]: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并于2011年10月在深圳、珠海分别召开座谈会,征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意见。2011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这两个选举办法(草案), 决定提请本次大会审议。[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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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焦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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